购房人行使合同解释权应注意的事项
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,对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》对“合理期限”进行了明确,该解释规定,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,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,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,应予支持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该解释又规定,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,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,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。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,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;逾期不行使的,解除权消灭。
总结上述法律规定,购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注意以下三点:
1、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,应当先进行催告。
2、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,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,购房人取得合同解除权。
3、购房人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,一年后结束,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。购房人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,超过一年期限,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,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。如果在购房人取得解除权后,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,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。
鉴于以上的规定,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,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,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,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;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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